近日,为彻底有效治理涉电信网络案件银行卡、手机卡账户,哈尔滨市公安局联合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三大通讯运营商哈尔滨分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226名涉嫌买卖银行卡账户,以及1865名涉嫌买卖、租借、冒名开户手机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严厉惩戒。
——关于买卖银行卡账户惩戒内容包括:
被惩戒人员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在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被惩戒人员新开账户。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将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二是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相关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常用网站上快捷支付购物、购票,同时也不能使用云闪付、微信、支付宝扫码付款或收发红包等功能,将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三是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个人新开账户,即相关人员在惩戒期内不能在所有银行机构开立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开通微信收发红包和转账功能等。
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关于买卖、租借、冒名开户手机卡惩戒内容包括:
对于出售、出租、出借手机卡用于电信诈骗的自然人及法人,将其认定为不良信用电话用户,且名下的所有移动电话号码全部关停,并且两年内限制其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办理补卡、新入网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将相关人员纳入数据库管理,也就是将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在运营商办理业务。
二是关停相关人员名下所有移动电话号码,相关个人名下三大运营商以及虚拟运营商的所有手机卡都将被关停,无法进行通话及发送短信,将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三是运营商2年内不得为相关个人新开手机卡,即相关人员在惩戒期内不能在三大运营商及虚拟运营商开通任何业务等等。
出售、出租、出借手机卡,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明知买卖“伪实名”手机卡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等)的,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警方郑重提示:
不用自己的卡而买别人的卡,其从事的必定是非法的勾当。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就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即使买卡的人没有拿你的卡去实施犯罪,买卖电话卡、银行卡本身也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买卖、租借银行卡账户、电话卡已经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会被依法惩处,切勿因小利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