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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算共同债务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2019-01-28 08:07

    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借钱后逾期不还,债权人通常会将另一方也作为被告共同起诉,要二人共同偿还。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妨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李某与王某在1990年结婚,2015年离婚。2014年3月,李某向张某借了35万元却只还了3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后来,张某以借款发生在李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借款。

    王某称,她本人对借款的事根本不知情,且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由李某给其哥哥挪作他用,因此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东宁市法院审理认为:借款时,王某对借款不知情,且李某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张某要求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借款本金32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据办案人介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借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双方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本案中,李某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某对借款不知情,且李某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作者: 吴彤 记者 戴月 )
    编辑: 曲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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