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政府印发的《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与居住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原则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最大规模每所不宜超过12班型、最小规模每所不宜少于6班型。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应当规划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带。
《办法》规定,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下列标准规划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10至20万平方米(约3000至6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6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20至30万平方米(约6000至9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9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30至40万平方米(约9000至12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12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少于3000人)的居住小区,可根据周边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设幼儿园。其中,6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400平方米;9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300平方米;12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200平方米。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参照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教基〔2011〕77号)执行;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装饰装修标准参照《哈尔滨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指导意见》(哈教联发〔2016〕1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