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女孩吴蕊(化名)在2015年找工作时,认识了男子李翔(化名),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一起。本以为可以托付终身,但令吴蕊没想到的是,这名“无微不至”照顾自己4年的男友居然是个有妇之夫。
偶然发现
同居四年男友竟有妻有子
据了解,同居期间吴蕊多次暗示李翔希望可以见其父母,但李翔一直含糊其辞,一推再推。吴蕊还发现,李翔经常在接打电话时有意避开她,每次问他都说是工作上的事,并以保留彼此“隐私”为由,从不让吴蕊碰他的手机。
前不久,一次吃饭时,李翔连续多次出门接打电话,引起吴蕊不快。她趁李翔点餐时查看了李翔的手机,震惊地发现,一起生活四年男友已经有了家室。经过对峙,李翔承认了自己已有妻子和孩子。吴蕊希望尽快结束两人的关系,于是强烈要求与李翔分手。
提出索赔
公证“青春损失费”凭证被拒
想到李翔欺骗自己这么久,吴蕊便向李翔索要15万元“青春损失费”。李翔既想弥补自己的愧疚,又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外情,因此没有拒绝。
经商议后,李翔同意支付给吴蕊12万元“青春损失费”。由于李翔“不方便”一下拿出这么多钱,便给吴蕊写了张“拖欠吴蕊青春损失费”的凭证作为欠条。由于担心“凭证”丢失,不具法律效力,近日,吴蕊来到了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想为这张“青春损失费”凭证办理公证。可她没想到,到公证处说明来意后,被公证员当场拒绝。
专家说法
违背公序良俗公证不会受理
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主任丁龙说,在公证受理实践中,当事人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债务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会被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拖欠吴蕊青春损失费”的欠条应认定为无效,公证处不会受理当事人申办的此类公证申请。
据了解,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