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卫健委获悉,为进一步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我省制定《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是防范介水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监管措施。《条例》规定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末梢水水质进行自检,建立并执行卫生安全自查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授权省卫健委制定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条例》规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业主)公示检测报告。规定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开展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每批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条例》鼓励社会监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