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关于“继承权”有了不少新说法,例如新增了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等若干新规定。关于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方式转让给子女,本报记者联系到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孙鹏律师,为大家进行新规解读。
变化一
增加两种立遗嘱方式
给老人省了不少事
案例
“我父亲身体不好,根本出不了门,更别提去公证处了。”
李石的父亲今年78岁,家里有3个孩子,老人感觉到身体越来越不好,就想着赶紧把遗嘱立下来。
老李自己有三套房子和一些存款,因为一直和小儿子李石住,就想着把一套房子和存款分给李石;剩下两套房子,另外两个孩子一人一套,觉得这样公平不会引发孩子们的矛盾。
但是,怎么立遗嘱成了难事,因为老李患病手指不灵活,无法写出工整的字体。他想让儿子给自己打印一份遗嘱去公证,这样自己签个名就行。但是,咨询公证处后,这个想法被驳回了,因为目前的法律规定仅有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方式,打印等方式不可以。
新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律师解读
孙律师表示,随着时代的发展,原《继承法》的几种遗嘱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实践的需求。只要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律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便利。
孙律师说,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说应该是比较便捷且很流行的方式,也能为年龄大的老人提供一定便利。
变化二
增加遗嘱“宽恕”制度
继承人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例
“妈,我错了,您原谅我吧。”看着跪在面前的女儿,刘莉含泪点了点头。
刘莉的丈夫在女儿晶晶上初中时因病去世,靠做服装生意,刘莉独自将女儿拉扯大。20多年的时间里,从零售商到批发商,刘莉不仅存了百余万的存款,名下还有两套房子和一辆车。当她退休回家后,女儿晶晶接手了生意,营业额一直在走下坡路。而且,晶晶还迷上了买彩票,经常一次就买几千元钱的。
“孩子,赚钱不是一夜暴富,要靠自己的努力打拼。”刘莉的告诫,换来的却是女儿的反感,晶晶越发变本加厉。为此,刘莉气得病倒了,暂时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晶晶不仅不照顾妈妈,还经常对她恶言相向。大约两年的时间,二人都没怎么见过面。刘莉一气之下就想着自己死后就把财产捐出去。
后来,在家人的劝解下,晶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了母亲身边。慢慢地,母女俩也重归于好。“我想先把遗嘱立了。”刘莉在晶晶的照顾下,身体也逐渐恢复,她决定原谅女儿之前遗弃自己的行为。
新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被继承人知道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对该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律师解读
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宽恕制度的规定,就意味着继承人一旦丧失继承权就不可能恢复,这样的规定不太符合目前的现状。为了更加人性化,《民法典》出台了相关新规定。宽恕制度其实就是给继承人犯错后一个悔改的机会。孙律师说,本案如果按照现行的继承法,晶晶遗弃母亲的行为成立,就已经丧失了继承权。但明年新的规定实施后,晶晶为独生子女,母亲也不愿剥夺孩子的继承权。因此,只要被继承人原谅了继承人,则适用宽恕制度,不再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变化三
增加有效继承人范围
外甥侄子都能依法继承
案例
67岁张洪涛在家中排行老三,父母和哥哥姐姐均已去世,而一直未婚的他也没有子女。去年年末,他被查出癌症晚期,手术后一直在外甥和侄女的照料下生活,但遗憾的是最终没能挽留住生命,甚至没来得及立下遗嘱就去世了。
老人拼搏一辈子攒下了些财产,但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外甥和侄女没有继承权,张洪涛的财产只能上交给国家。
67岁张洪涛在家中排行老三,父母和哥哥姐姐均已去世,而一直未婚的他也没有子女。去年年末,他被查出癌症晚期,手术后一直在外甥和侄女的照料下生活,但遗憾的是最终没能挽留住生命,甚至没来得及立下遗嘱就去世了。
老人拼搏一辈子攒下了些财产,但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外甥和侄女没有继承权,张洪涛的财产只能上交给国家。
新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律师解读
现行《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孙律师表示,该案例中,张洪涛由于没有立遗嘱,又没有法定继承人,其财产应归国家所有。而新“继承权”的规定出台,他的遗产就可以由外甥和侄女继承,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财富传承的问题。继承人范围的扩大,就意味着死者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继承,而不用最后因为无人继承而上交国家。
孙律师表示,民法典继承编的修改更加规范严谨,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更具人文关怀,更加科学和合理。
关于“继承权”还有哪些主要变化?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