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我省新冠肺炎现存本地确诊病例全部清零,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新的阶段,省内各级医疗机构逐步恢复正常诊疗。记者从昨天举行的第39场“黑龙江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进展”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避免大医院人群聚集,除危急重症患者,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为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实施,省医保局发挥医保支付的杠杆作用,规定相邻级别间的报销差距要不低于15个百分点;不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就医,医保报销比例降低50%。
随着目前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向好,各级医疗机构全面恢复诊疗秩序,这段时间群众的医疗需求得到集中释放。为引导患者科学有序就医就诊,减少患者在少数医院聚集就医而带来的次生感染风险,省医保局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杠杆作用,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实现上下转诊、良性就医的格局,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分级诊疗工作。
一是拉开各级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相邻级别间的报销差距要不低于15个百分点。比如,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和一级医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那么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就不能超过75%,三级医院就不能超过60%。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调整。二是在紧密型医联体内转诊转院的,上转患者补差计算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重复计算起付线。同时,对不按照分级诊疗规定、不履行转诊手续越级就医的,急诊、危重症患者除外,规定在属地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50%报销。
省医保局二级巡视员张冰琦说,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更加方便地服务老百姓,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们经常看到,大医院人满为患、一号难求,而基层医疗机构和一些小医院却门可罗雀的现象。可以说,小病到三级医院看,一是对医疗资源的一种占用和浪费,使一些重症或疑难杂症患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二是给百姓也带来经济负担。医疗保障部门在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初,在对参保人员的待遇设定上,就体现了适应分级诊疗的差异化支付政策,这次更进一步明确了相邻级别医疗机构间报销差距要在15%以上。这次卫健部门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级诊疗病种,提出了具体的落实要求,将推动医保政策与分级诊疗制度真正融合。同时,对不按照分级诊疗规定、不履行转诊手续越级就医的,在属地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50%报销。这样,可以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更好落实,让群众更加合理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