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类型
以酒驾、醉驾司机为目标,采取车辆刮碰、身体接触等手段,敲诈勒索财物的黑恶势力。
典型案例
郝某某等17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以郝某某、吴某、侯某某为首的三个恶势力团伙,与刘某某(已死亡)、王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两个恶势力团伙有分有合,以酒后驾车司机或驾驶无路权车辆司机为目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以不给付大额赔偿就报警相要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实施犯罪中,由哪个团伙“带头”,那么其所在的团伙成员就会按比例多分利益。
2016年5月9日凌晨,郝某某团伙成员王某某伙同邢某某、耿某某(均另案处理)、徐某某在哈市道外区东直路农业银行附近,由徐某某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苏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徐某某等人以苏某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17000元。2017年6月3日22时许,郝某某伙同李某某在哈市道里区前进路与钢铁街交叉口,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蒿某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以蒿某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13000元。2018年1月23日17时许,在哈市道里区康安二道街59号门前,吴某团伙成员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因堵车发生争吵后互相厮打,张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打成轻伤二级。
经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处郝某某等17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被害人。
【律师解析】
该恶势力团伙以酒驾、醉驾司机为目标,利用司机酒后驾车害怕报警的心理,长期纠集在一起,以“碰瓷”的方式勒索钱财,使得酒后驾车的司机陷入错误认识,以为发生了交通事故,进而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钱财。
【法律启示】
酒后驾车属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被提倡,但是自己已经犯了错误,就应当正确面对并解决问题,逃避只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同时也使自己成为恶势力团伙的侵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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