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自2018年9月15日以来,我省全面开展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针对出现的相关火点,省财政厅已按照《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要求,扣拨资金(罚款)共计3440万元。经研究,我省拟决定根据2018年土地播种面积进行奖励。其中,哈尔滨获得150万元奖励。
针对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我省出现122处火点,省财政厅扣拨了114处火点资金(罚款)3440万元【8处火点因存在无法扣拨资金(罚款)等原因未启动惩戒措施】。根据《暂行规定》“扣拨资金(罚款)通过奖励和专项补偿的方式,划拨给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先进县(市、区),用于下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相关工作”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拟制了奖励方案。
按照《暂行规定》,奖励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工作期间未发现秸秆露天焚烧火点、未发现秸秆根茬及残余物露天焚烧火点的县(市、区)及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不参加奖励。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定额奖励。
根据各市(地)报送的未发现火点的各县(市、区)2018年土地播种面积,共计12336.24万亩。对省监狱管理局定额奖励50万元,将剩余3390万元按照全省土地播种面积总数进行平均分配,得出每万亩奖励金额为2748元,进而计算出各县(市、区)应得奖励金额。经测算,奖励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地市有4个,分别为齐齐哈尔、佳木斯、黑河、绥化;奖励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地市有1个,为牡丹江;奖励资金在150万元以上的地市有4个,分别为哈尔滨、大庆、鸡西、双鸭山;奖励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市有5个,分别为依安、讷河、富锦、嫩江、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