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和群众对企业开办便利化的实际体验感和获得感,哈尔滨新区管委会日前出台《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企业自主申办暂行办法》,昨起试行。
适用新区不涉前置许可内资企业
企业自主申办是指申请人通过“哈尔滨新区(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企业开办直通车”专属平台(以下简称新区专属平台),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登记机关自主申报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事项,对于申请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范围内自主填报或选择的内容,通过新区专属平台在线自动审核确认的登记方式。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辖区内自主申办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内资企业。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材料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只需按照系统提供的标准登记板块进行填写或选择;审批由系统自动完成申请信息比对、核验,无人工干预。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暂行办法》明确,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和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其他企业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的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自愿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对申请的企业名称需经授权后方可使用的,在取得授权后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一并提交。除特殊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对自主申报企业名称进行人工审核。
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
《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申请人在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新区专属平台“标准经营范围库”自主申报经营范围,实现经营范围“勾选菜单式”填报。在经营范围自主申报过程中,新区专属平台在线自动进行经营范围校验,校验不通过的经营范围禁止进入,并提示告知申请人。
除上述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对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进行人工审核。
企业经营场所自主申报
《暂行办法》明确,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申请人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通过新区专属平台“标准地址(经营场所)库”填选详细地址、门牌号或房地产证号,在住所自主申报过程中,新区专属平台在线自动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校验,校验不通过的住所地址禁止使用,并提示告知申请人。
自主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申请人不得以新区禁设区域负面清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除上述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对自主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人工审核。
营业执照可自行打印也可邮寄
《暂行办法》规定,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选择到行政服务大厅通过人脸识别自助打印方式领取营业执照,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或电子证照“在线送达”领取营业执照。
自主申办事项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的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自愿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新区专属平台“标准经营范围库”自主申报经营范围,实现经营范围“勾选菜单式”填报。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申请人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通过新区专属平台“标准地址(经营场所)库”填选详细地址、门牌号或房地产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