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获悉,为方便群众办理落户业务,以下两种情形取消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业务部分证明材料:
一、公安派出所在办理“省、市、区组织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调转、考录、招录的人员”落户业务时,不再要求本人提供“单位接收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哈市生源因出国留学、中途退学、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派遣到直辖市、援疆、援藏要求回哈市落户等没有派遣证”落户业务时,不再要求本人提供“退学证明”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