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发布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情况。
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
今年是我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2012年开始,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2.1%,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8.1%,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2.6%,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1.2%。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提标后,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5位,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22位。
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