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带薪年假,孝亲假……”春节一过,很多企业、单位就开始“招兵买马”了。哈市有一家教育机构打出温馨大招儿——孝亲假。顾名思议,这假是为陪父母休的。其实,自2018年1月1日开始,《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便开始实施了,全国率先推出了子女陪护假。
这陪护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记者从省人大了解到,《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独生子女家庭缺少人手,在其父母年老患病住院期间,家庭面临陪护压力,而且自身难以克服。“陪护假”顺应发展形势,符合以人为本的思想。河南、福建、四川、重庆等地在配套立法过程中做出了“护理假”的规定。我省条例中规定“陪护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对于哈市有单位放出的孝亲假大招儿,有关人士认为,在保证企业、单位正常工作的条件下,也确实更加优惠,值得鼓励。
温馨提示
1. 陪护假不是一种福利,不可累计,即:不存在今年没休、累计到下一年的说法。
2. 陪护假的时间累计的是“自然日”,也就是说,休假期间不刨除节假日,比如:父母生病,子女一次请了陪护假,从周一到周日,那么请假时间就是7天,周六、周日也算在内。
3. 请陪护假的陪护对象是自己生病的父母,父母年满60周岁,且不包括公婆、岳父岳母。
4. 请假程序没有统一规定,按各单位要求进行。如果单位不按《条例》规定给假,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