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松北某小区居民翟某因被自家小区路面上的一块砖头绊倒摔伤,要求小区物业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翟某称,去年8月23日14时许,他在回家的路上被自家小区一块露出地面的砖头绊倒在地,导致其左臂受伤。经过市第五医院医生诊断,其左臂、左肩钝挫伤,花了1000多元医疗费后才康复出院。随后,他找到小区物业,指责物业维护不力导致自己摔伤,要求物业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万余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区物业公司表示,翟某走路时不注意观察才导致自己不慎摔倒,理应由自己承担过错责任;而且翟某摔伤后,一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在小区内摔倒,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认为,翟某提供的材料中并无证据显示其确系在小区内摔倒,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依法应当承担不利责任。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翟某的诉讼请求。